第二条
本会是由专家、学者、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范蠡文化研究与弘扬中国传统商业管理思想人士自愿结成的、公益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规,顺应经济文化一体化的国际大趋势,研究、传播范蠡文化,特别是基于范蠡商业思想文化为内核,研究与弘扬中国传统商业管理思想,引导国内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浙江省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岔路镇上金谷景区内。
第六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浙江范蠡文化研究院。
(一)举办范蠡文化以及中国传统商业管理思想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企业界、学术界人士进行理论探讨。
(二)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与本会宗旨一致性的相关性课题研究等工作。
(三)开展中国传统商业管理思想与企业管理技能培训工作,为提高企业家及其核心管理团队素质提供深造平台。
(四)为会员企业间开展合作架设桥梁。
(五)编辑出版范蠡文化与中国传统商业管理思想等相关领域书籍。
(六)依据本会宗旨,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
(七)组织会员与工作人员参加有关活动,加强与海内外的合作交流,促进会员共同进步。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与本会宗旨相关的经营性机构,开展有偿服务活动。
(九)在会员体系内,组织开展各种公益性的评选、评比。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自愿申请并经批准手续,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 个人会员: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知识界人士、传媒人员、企业经营者以及行政部门有关专业人士等。
(二)单位会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手续:个人会员入会,须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统一颁发会员证;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发给单位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参加本会活动,推进本会业务的开展;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届期内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本会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研究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提前或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通过酝酿、协商、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有关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和经营性机构;
(六)审议秘书处制定的活动计划;
(七)筹措本会活动经费;
(八)监督财务管理执行情况;
(九)奖励表彰研究会工作积极分子;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有关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关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等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重要文件由本会法定代表人签署。本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经营性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议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和经营性机构的设立,以及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分会)、经营性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曾任研究会会长或对研究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政界人士,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称号或聘请担任研究会的名誉职务、顾问,任期一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研究会知识产权的回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审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研究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依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的。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20 年 月 日修订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浙江省范蠡文化研究会
2020年12月